2004年7月3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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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住人口条例将改 办执照不需暂住证
本报记者 陈晓青

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,提请会议审议修改的《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》将有多处明显变动,从修改稿的内容来看,暂住人口在浙江的生活环境将变得愈加轻松。
    新修改的条例有两大看点:其一,按照以前的条款规定,《暂住证》作为就业、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前提条件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暂住人员颁发营业执照、进场交易证(摊位证)时,应当核查《暂住证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《暂住证》的暂住人员。但是这个规定已经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。因此,建议删除。
    其二,以前,公安机关可以向暂住人员收取治安管理费,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规的实施,这一收费已经变得不合理。因此,建议修改为领取《暂住证》,只需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即可,而无须缴纳治安管理费。